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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桥牌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1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桥牌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校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志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桥
牌协会、煤炭体协桥牌协会、徐州市桥牌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通过认真贯彻体育法,努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
开展桥牌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两个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校工会,接受市桥牌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和管理,在校工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公地点为校工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广泛开展桥牌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技术水平,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 协助校工会等有关上级部门举办、承办各级各类桥牌比赛,进行国内外、省内外、校内外桥牌交流活动。
3. 举办或协办桥牌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训练班和业务学习。
4.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科研活动。
5. 对全校各级桥牌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推荐、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全校各院系、单位、桥牌运动组织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维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意愿;
3. 积极参加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同意批准。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经常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 具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2.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如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出本会应有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委会研究,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名,主席1名,副主席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6名,由秘书长以上人员组成协会常务委员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常委;
3.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4. 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校工会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委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委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3. 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6. 选聘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须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2. 检查委员大会、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开展日常工作,提交全年训练、比赛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校工会拨款;
2. 捐赠;
3. 社会资助;
4. 协会经费在校工会设立专项管理;
5.   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由常委会研究确定,由协会主席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会表决后报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校工会审查同意,并报经徐州市桥牌协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委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工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矿业大学桥牌协会
                                                                                     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