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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工字〔2011〕4号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4    浏览次数:


各部门工会、工会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学习型工会组织的建设,提高我校教代会、工会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工会、教代会理论创新、工作创新,现将《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教代会  工会  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报:省教科工会、市总工会、市教育工会、校领导
送: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发:各部门工会,工会、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中国矿业大学工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印发
                                                  共印80份 

 
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促进广大教职工关心、支持和帮助教代会、工会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我校教代会、工会干部和广大会员积极开展教代会、工会工作理论研究,提高我校教代会、工会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工会、教代会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在借鉴其他兄弟高校经验的基础上,校工会设立专项经费开展教代会、工会工作理论研究项目。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凡我校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和广大工会会员,均可以通过个人或集体的方式申报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主持人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对所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知识储备。
第四条 优先资助二级工会组织,教代会、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他研究团队等集体申报的研究项目。
项目类型及资助额度
第五条 教代会、工会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专题项目等三类项目。重点项目每年资助3-5项,每项资助3000-5000元;一般项目每年资助5-10项,每项资助2000-3000元;专题项目每年资助10-15项,每项资助1000-2000元。
第六条 校工会每年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列出参考性课题。项目申报人可以按照参考性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自拟与教代会、工会工作相关的研究课题。专题项目为校工会每年根据学校教代会、工会工作实际情况,确定1-2个专题,面向全校工会工作人员和广大会员开展的研究立项。
第七条 高校教职工文化建设,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教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教职工青年工作,教职工妇女工作,及其他与教职工发展相关联,以促进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为目的,开展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等,可以作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专题项目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由各二级工会、教代会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本单位的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教代会、工会研究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工会。
第九条 申报者不得以项目主持人的身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的项目。原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以项目主持人的身份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条 校工会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按照立项标准,采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是否立项及资助等次。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1)政治立场端正,无政治方向性问题;(2)符合研究定向资助要求,研究课题在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研究范围内;(3)有一定的学术或应用价值;(4)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研究人员有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从校工会经费中支出,由校工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原则上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先拨付项目经费的一半,待项目完成并验收结项后,再拨付另一半。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可用于完成项目所需的调查研究工作、购买和复印有关书籍及参考资料、参加研讨会、发表论文等,不得支付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持有效票据经校工会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一般不得变更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项目的结项和验收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一般要求从同意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需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推迟结项;推迟结项的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者,视其情况要求其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研究项目中止。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课题组需提交项目研究报告、代表性研究成果和结题验收申请表。重点项目研究课题需要提交一份以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重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最终成果报校工会。校工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验收小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凡项目研究成果经专家评审验收小组认定未能达到预期要求的,不再继续拨付另一半经费。
      成果的管理及推广
第十八条  经评审获准结项的项目,可视作项目主持人的工作研究成果,在工会评选先进时使用。
第十九条  对促进有关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加强教代会工会建设、解决实际问题等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校工会将向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推荐,建议其采纳。对其中优秀的研究成果,将推荐参加有关评奖。校工会根据研究具体情况和验收小组的反馈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